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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12号为适应基金管理公司国际化业务发展的需要,促进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形式的创新,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CEPA补4)有关内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会制定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现予公告,请各基金管理公司遵照执行
贯彻落实《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座谈会在京召开 由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国证监会联合主办的“贯彻落实《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座谈会”近日在京召开。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宋大涵、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出席会议并讲话。尚福林在座谈会上指出,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共同努力下
中新社北京五月四日电(记者 贾靖峰)记者今日从中国证监会获悉,为履行CEPA补充协议四相关条款,证监会公布实施《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新规允许内地基金公司赴香港设立分公司、办事处、子公司等分支机构。新规颁布后,基金公司赴港正式“开闸”。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材料,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到香港地区设立机构(香港机构),从事资产管理类相关业务
中新网5月4日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今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刊登公告发布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规定中写到,基金管理公司到香港地区设立机构前应当对香港的市场状况、监管环境以及法律法规等进行认真研究,充分考虑基金管理公司本身的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不应由于到香港设立机构影响基金管理公司本身的业务运营,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规定全文如下: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