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44,950,201股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日为2008 年6月6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情况

  1、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6年1月23日经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以2006年4月12日作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于2006年4月13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2、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条件。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承诺

  1、法定承诺事项:

  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有关锁定期和减持比例的相关规定。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其持有的深圳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非流通股股份将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12个月之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24个月以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总股份的5%;3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总股份的10%。

  2、特别承诺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深圳瀚明投资有限公司还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深圳瀚明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其持有的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非流通股股份将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36个月之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3、承诺履况:

  截至本提示性公告发布之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均按规定履行了各自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三、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或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2006年10月,公司原第二大股东(香港)建辉投资有限公司因贷款纠纷,其所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4020万股被裁定拍卖,2006年12月27日,上述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过户手续;公司原第五大股东深圳市卢堡工贸有限公司因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其所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3307.5万股被裁定拍卖,2007年2月16日,上述股份完成了过户手续

  经过股份变更后,本公司限售流通股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根据拍卖情况,铁岭市嘉鑫有色金属制品厂和青岛美克森贸易有限公司各自按照50%的比例分摊原来股东深圳市卢堡工贸有限公司的限售流通股份,按照深圳市卢堡工贸有限公司的限售流通股份的承诺其在24个月以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总股份的5%,3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总股份的10%;则铁岭市嘉鑫有色金属制品厂和青岛美克森贸易有限公司在24个月以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总股份的2.5%,3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总股份的5%。

  另:洋浦新宇峰投资有限公司、(香港)建辉投资有限公司、屠北平、北京美华恒润科贸有限公司、安徽安粮兴业有限公司和合计持有55,125,,000股。该五家股东按照其占55,125,000股的比例在24个月以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总股份分别为1.4512%、1.3537%、10159%、0.7256%、0.4535%,3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总股份的2.9024%、2.7074%、2.03175%、1.4512%、0.907%。(不足一股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四、大股东占用资金的解决安排情况

  公司不存在股东占用资金公司资金的行为。

  五、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情况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44,950,201股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日期为2008年6月6日

  3、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明细清单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本次解除深圳贵州经济贸易公司等7家股东的限售股份数量为44,950,2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3.65%,具体情况如下:

  

  注:(香港)建辉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份、(香港)桂江企业有限公司的股份因冻结故未能办理解除限售的手续。

  六、此前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情况

  1、前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49,410,304股

  2、前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日期为2007年4月18日

  3、前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明细清单

  

  七、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流通后公司的股份变动情况表

  

  八、保荐机构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新都酒店限售股份持有人均履行了其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作出的各项承诺。新都酒店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并不影响其他股改承诺的履行,此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剩余限售股份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承诺的要求继续实行限售安排。新都酒店本次部分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等法律、法规、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保荐人同意新都酒店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九、其他说明事项

  (一)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垫付对价及偿还的情形。

  (二)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也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减持的股东均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5 号《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十、备查文件

  (一)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二)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6月4日

  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申请表

  2、投资者记名数量查询证明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表

  4、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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