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新规规范主营业务无重大变化标准

  本报讯 证监会28日发布新规,进一步明确了“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判定标准。新规指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情况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视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一)被重组方应当自报告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如果被重组方是在报告期内新设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二)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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