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8年5月28日

  2.召开地点:福建省宁德市环城路143号闽东大广场华隆大厦8层第二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郑其桂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1996252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53.52 %。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1)表决情况:

  同意1984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42%;反对11552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表决结果:提案通过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 2008年4月1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审议《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1984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42%;反对11552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表决结果:提案通过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 2008年4月1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

  3、审议《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1984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42%;反对11552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表决结果:提案通过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 2008年4月1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

  4、审议《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1984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42%;反对11552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表决结果:提案通过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08年4月1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5、审议《关于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984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42%;反对11552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表决结果:提案通过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08年4月1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6、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984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42%;反对11552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表决结果:提案通过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08年4月1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7、审议《关于选举张成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996252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表决结果:提案通过审议,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08年5月8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更换董事的公告》及附件。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政、刘荣海

  3.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是合法有效的。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993 证券简称:闽东电力 公告编号:2008-32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在200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武汉楚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楚都公司")同武汉正大商贸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武汉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下统称"易初莲花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的诉讼情况,现已作出终审判决,特作如下进展情况的公告。

  一、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受理日期:2007年7月3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鄂检民行抗(2007)110号民事抗诉书,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07年11月29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鄂民监一抗字第00133号民事裁定,本案由该院提审。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次判决书收到时间:2008年5月27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楚都公司为我公司出资13500万元,拥有91.84%股权的控股子公司。2003年4月6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与楚都公司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书》,约定将汉阳区原机关大院及周边26.34亩土地以7,737.52万元(新天地1.2亩补偿金为1000万元,其余25.14亩每亩268万元)整体转让给楚都公司。

  同日,楚都公司与易初莲花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楚都公司将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原汉阳区机关大院及周边地块建筑群的裙楼部分按易初莲花公司的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后,有偿出租给易初莲花公司使用;用途为经营购物中心;范围一、二、三层建筑面积约为2.5万平方米;租赁期20年,从2004年12月28日起至2024年12月27日止;租金起始基数为每平方米月租金为28元,每5年环比增长4%;楚都公司应在2004年7月27日前完成租赁房地产的建设安装工作,提供给被告装饰、装修,并应在2004年12月28日前将租赁房地产交给易初莲花公司使用;易初莲花公司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分三批向楚都公司支付定金500万元;违约责任为:每逾期一天,按年租金的万分之四向易初莲花公司支付违约金,收取的定金双倍返还;本合同生效后,楚都公司超过3个月未能结束违约状态的,属严重违约行为,楚都公司除免收租金并支付违约金外,还需承担50万元特别违约金,6个月未能解除违约状态,视为楚都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楚都公司收取的定金应双倍返还给易初莲花公司,以及赔偿易初莲花公司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可抗力除外)等条款。合同生效后易初莲花公司依约支付了第一批定金100万元。

  另,因国家土地政策原因,2003年9月17日,上述地块被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楚都公司以15400万元总价成交,面积30.7亩。楚都公司于2003年12月15日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楚都公司认为要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条件履行,履行成本过高,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租赁合同》应予解除。遂于2005年4月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该案于2005年5月23日由硚口区人民法院移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易初莲花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楚都公司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支付违约金150.8万元(2004年7月27日至2005年5月26日违约金100.8万元,另加特别违约金50万元)。

  2005年7月12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阳民一初字第267号判决,判决如下:

  1、解除楚都公司与易初莲花公司于2003年4月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2、楚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双倍返还易初莲花公司定金共计人民币200万元整;

  3、驳回易初莲花公司的反诉请求。

  4、本案诉讼费用2.101万元由楚都公司负担,反诉费用人民币1.755万元由易初莲花公司负担。

  易初莲花公司不服(2005)阳民一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3日作出(2005)武民终字第83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1、撤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05)阳民一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

  2、楚都公司与易初莲花公司继续履行2003年4月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3、楚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武汉易初莲花支付违约金16.8万元;

  4、驳回武汉楚都公司的诉讼请求;

  5、驳回易初莲花公司的其他反请求;

  6、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计77120元,由楚都公司承担46272元。

  楚都公司不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武民终字第834号终审民事判决,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2007年7月3日湖北省检察院作出鄂检民行抗(2007)110号民事抗诉书,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007年11月29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鄂民监一抗字第00133号民事裁定,本案由该院提审,提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07年12月1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08年5月26日楚都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鄂民监一再终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

  (二)诉讼各方情况

  申请抗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楚都房地产有限公司

  代理人:李 涛,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敏锋,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武汉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代理人:张天武,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彭 刚,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诉讼请求

  要求判令解除楚都公司与易初莲花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

  三、判决情况

  2008年5月26日楚都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鄂民监一再终字第00006号),判决如下:

  1、撤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武民终字第834号民事判决;

  2、维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05)阳民一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项;

  3、撤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05)阳民一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

  4、楚都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易初莲花公司支付违约金381.024万元;

  5、驳回易初莲花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1010元,反诉费17550元,合计385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560元,均由楚都公司负担。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至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胜诉的结果将给公司本期增加费用、减少利润,对期后可能增加收入、增加利润。由于解除原租赁合同后的标的物重新出租或出售的价格无法准确估计,因此,公司就本次诉讼对公司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可能会增加公司的期后利润。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阳民一初字第267号);

  2、民事判决(武民终字第834号);

  3、民事裁定书(鄂民监一抗字第00133号);

  4、民事判决书(鄂民监一再终字第00006号)。

  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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