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信优势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泰信优势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500号文核准。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结算机构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4、本基金自2008年5月19日起至2008年6月20日止(周六、周日直销网点对个人照常办理业务)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是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代销机构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代销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直销机构: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本公告中如无特别指明,销售机构即指上述42家机构。
5、本基金募集对象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6、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拟不超过100亿元(不包括利息)。
如果募集期首日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100亿元,或者在募集期首日后的其他时间,如果将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超过100亿元,本基金将于次日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在募集期内,如果预计次日(T+1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100亿元,本基金可于次日(T+1日)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T+2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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