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招商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招商大盘蓝筹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568号文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基金”或“本公司”),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注册登记人为招商基金。
4、本基金自2008年5月15日到2008年6月16日(具体办理业务时间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咨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者。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招商基金的直销机构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等招商基金授权的代销机构。
7、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注册登记人提供的基金账户。发行期内本公司直销网点及网站以及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等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8、投资者在发行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原则上,每笔认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为每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通过本公司“基金易”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为每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
9、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在发售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查询成交确认情况。
10、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所产生的利息(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募集期间结束后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08年5月12日《中国证券报》上的《招商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和各代销机构网站。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3、各代销机构网点以及开户和认购等事项详见各代销机构在各代销城市当地主要媒体刊登的公告或在各代销网点或网站发布的公告。
14、对位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费))垂询认购事宜。
15、在发售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或已有代销机构增加新的代销网点,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6、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7、风险提示
(1)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2)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3)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4)基金管理人提示基金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5)本基金是一只进行主动投资的股票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基金产品。本基金适合具有较高风险承受能力、并能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的中长期投资者。
(6)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招商基金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或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即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7)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8)基金管理人提请投资人特别注意,因基金份额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因基金份额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9)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10)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本次基金发售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基金代码:217010
(二)基金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五)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目标。
(六)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者。
(七)发售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发售期自2008年5月15日至2008年6月16日。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
(八)办理认购的销售机构与销售地点
1、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证券、国泰君安证券、申银万国证券、银河证券、联合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广发证券、中信证券、安信证券、国信证券、平安证券、海通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在基金募集期内新增加的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上述代销机构在各代销城市的销售网点及联系方式等具体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
1、基金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按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 元。
3、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如下表:
-
认购费用在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时从认购金额中扣除。
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招商基金“基金易”电子商务交易,包括direct.cmfchina.com网上交易和400-887-9555的电话交易(电话交易仅限关联招商银行卡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客户),认购费率按标准费率执行,详细费率标准请查阅电子商务平台网站。
4、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具体数额以本基金注册登记人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认购份额计算保留至小数点以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招商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 =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 = (98,814.23+50)/1.00 = 98,864.23 份
(十)认购的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授权的其他代销机构
法定代表人:秦晓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热线:95533
网址:www.ccb.com
(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电话:010-66599805
传真:010-66419824
联系人:陈春林
(7)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小宪
电话:(010)65541089
传真:(010)65541671
联系人:王立宏
(9)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联系人:李伟
(10)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1 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燕
电话:(010)85238423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陈宇
(1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电话:(010)68946790
传真:(010)68466796
联系人:李群
(1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联系人:芮敏祺
(14)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 谢平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 孙洪喜
(15)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联系电话:(010)66568613,66568587
联系人:郭京华
(16)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5、24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17)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400-8888-108,(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1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1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588151
联系人:陈忠
(2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则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23982931
传真:0755-23982970
联系人 :李瑾
(2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 :林建闽
(2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深圳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叶黎成
电话:(0755)82450826
传真:(0755)82433794
联系人:余江
(23)海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8楼
法定代表人:马蔚华
成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电话:(0755)83196445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谢先斌、郝文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28层
法定代表人:王磊
电话:(010)59241188
传真:(010)59241199
经办律师:王明涛、李小军
联系人:王明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法定代表人:谢英峰
电话:(021)63350202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渭华、陶坚
联系人: 陶坚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年4月18日证监许可〔2008〕568号文核准公开募集。
(一) 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股票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 募集方式
本基金募集采用公募方式,包括直销和代销两种途径,直销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代销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开展。
(三) 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07年5月15日到2007年6月16日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公开发售,其中周六、周日发售情况见各销售机构在当地的公告。
具体募集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四)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者。
(五) 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直销渠道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渠道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的销售网点及/或网站。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新增加的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六)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定最高募集目标。
(七) 基金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按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 元。
3、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 <100万元
1.2%
100万元≤M <500万元
0.8%
500万元≤M <1000万元
0.3%
M ≥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认购费用在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时从认购金额中扣除。
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招商基金“基金易”电子商务交易,包括direct.cmfchina.com网上交易和400-887-9555的电话交易,认购费率按标准费率执行,详细费率标准请查阅电子商务平台网站。
4、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招商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 =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 = (98,814.23+50)/1.00 = 98,864.23 份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具体数额以本基金注册登记人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认购份额计算时保留至小数点以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和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认购的方式及确认等均在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详细列明,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告。
2、认购的限制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2)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确认的认购不允许撤消。
(3)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帐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具体认购金额由代销机构制定和调整。通过本公司“基金易”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九)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所产生的利息(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募集期间结束后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一)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场所
1、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的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其中,直销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渠道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直销及代销机构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酌情增加或减少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新增加的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2、投资者应当通过销售机构指定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如传真、电话或网上交易等形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二)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的公告中规定。本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开通细则另行公告。在确定申购开始、赎回开始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及转换开放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主,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每交易日交易时间以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的业务申请处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在实施日2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人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和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及转换”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及转换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转换只适用于在同一销售机构购买的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通了转换业务的各基金品种之间。
5、本基金管理人只在转出和转入的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受理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6、赎回和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先确认的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在赎回时先赎回或先转换。
7、若同一投资人转换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则遵循先转换后赎回的处理顺序。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四)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有关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本公司“基金易”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赎回的限制
原则上,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赎回的,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公司“基金易”网上交易平台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 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通过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持有人转换时或转换后账户中基金份额低于1000份时一次性转出。
通过本公司“基金易”网上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100份。
4、投资人投资招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上述最低申购金额限制,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的,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00元。通过本公司“基金易”网上交易平台办理的,每次扣款金额不得低于100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和转换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本基金开放转换业务的具体日期及实施细则以转换业务开通公告为准。
(五)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
2、投资者在提交申购本基金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及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与通知: T日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申请,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款项支付: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申购无效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将在T+7日内划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人)账户。在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敬请投资人务必自办理日常业务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到销售机构查询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是否被确认成功。对于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是否被确认成功,投资人未及时查询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500万元
1.0%
500万元≤M<1000万元
0.3%
M≥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在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从申购金额中扣除,由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收取,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1年*
0.5%
1年≤N<2年*
0.25%
N≥2年*
0%
注: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受理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的75%作为注册登记费及其他相关手续费,剩余25%归基金资产所有。
3、转换费用
具体转换费用实施细则另行公告。
4、本公司“基金易”电子商务交易
包括direct.cmfchina.com网上交易和400-887-9555的电话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及公司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赎回及转换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和转换费率。如因此或其他原因导致上述费率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费率实施日2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仅适用于前端收费及销售服务费模式的情况,若未来本基金或/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开通后端收费,则本基金可以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许可的情况下,对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第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5、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九)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3、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总份额加上基金转出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及基金转入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本基金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若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本基金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九、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和解冻
(一)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发掘价值被低估的投资品种进行积极投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者谋求资本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理念
精选盈利持续稳定增长、价值低估、且在各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大型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分享公司持续增长所带来的盈利,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三)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的主要投资对象是基金管理人认为盈利持续稳定增长,同时价值被市场低估的大型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于上述上市公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债券的主要投资对象是基金管理人认为具有相对投资价值的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与可转换债等。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60%-95%投资于股票,将基金资产的5%-40%投资于债券和现金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权证,权证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75%×沪深300指数+25%×中信标普国债指数。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目标资产配置为股票资产75%,债券及现金资产25%,因此,本基金的基准指数按照目标配置采用了复合指数,即75%的沪深300指数加25%的中信标普国债指数。
1、本基金股票资产采用沪深300指数作为比较基准主要是基于如下几方面原因:
沪深300指数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大约覆盖了市场65%的流通市值,成份股为市场中市场代表性好,流动性高,交易活跃的主流投资股票,大多为业绩优良的大盘蓝筹股,这与本基金备选库的构成有相似之处。指数试运行结果显示,沪深300指数走势强于上证综合指数和深证综合指数,并且沪深300指数与上证180指数及深证100指数之间的相关性高,日相关系数均超过99%,表明沪深300指数能够充分代表沪深市场股价变动情况。
在沪深300指数的样本股选取上,剔除了ST股票、股价波动异常或者有重大违规行为的公司股票,集中了一批质地较好的公司,这些公司的平均市盈率和市净率水平低于市场整体水平,是市场中主流投资的目标。因此,沪深300指数的市场代表性较强。
(2)行业覆盖较全面
同样,由于沪深300指数的样本来自沪深两个交易所,相对于传统的上证180及深证100等指数,沪深300指数具有更好的行业覆盖程度,各类行业在指数中的权重更为均衡,利于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权重构造投资组合。
(3)指数权威性与公正性较强
沪深300指数中的指数股的发布和调整均由市场权威性及公正性较高的沪、深交易所完成,由于其指数计算与发布不以盈利为目标,与其他券商或中介机构发布的指数相比,其公正性、可信度及权威性更高。而且,与其他指数发布机构相比,沪、深交易所具有更强的持续性,可以保证指数的长期稳定,有利于投资组合管理和风险管理。
除了由交易所推出的半官方指数体系外,目前我国市场影响较大还有新华富时系列指数等指数体系,由于其运行时间较短、发布渠道较少、指数构成及调整不透明及可持续性尚未得到验证等原因,我们认为这些指数体系并不适合本基金的管理需求。
(4)指数获得渠道通畅
沪深300指数通过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的卫星系统进行实时发布,本公司已经获得沪深交易所的联合授权,因此可以方便地获得沪深300指数,并在指数构成变化时迅速、准确地予以更新。
(5)指数计算方法明确
由于指数构成和计算方法透明,在出现数据不畅或者无法接受卫星的极端情况下,本公司可自行计算该指数,保证投资基准的持续性,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创造有利条件。
2、本基金债券资产采用中信标普国债指数作为比较基准主要是基于如下几方面原因:
(1)指数历史较长,使用广泛,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中信标普国债指数的前身为中信国债指数。中信国债指数发布时间较早,具有较长的追踪时间。并且指数样本几乎涵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所有国债品种,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最具代表性的债券指数。交易所的国债交易市场具有参与主体丰富、竞价交易连续的特性,能反映出市场利率的瞬息变化,也使得中信标普国债指数能真实地标示出利率市场整体的收益风险度,使得中信标普国债指数具有一定权威性,在业内被广泛使用,市场认同度较高。
(2)指数获取渠道通畅
中信标普国债指数在天相等数据库中均有实时发布,用户可以方便地获得中信标普国债指数相关数据,并在指数构成变化时迅速、准确地予以更新。
(3)指数使用的费用最低
中信标普国债指数目前给用户提供免费使用,从而降低了基金的运作费用,有效维护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进行主动投资的股票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基金产品。
(六)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主动投资管理模式。在投资策略上,本基金从两个层次进行,首先是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尽可能地规避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把握市场波动中产生的投资机会;其次是采取自下而上的分析方法,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通过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分析,精选价值被低估的个股和个券,构建股票组合和债券组合。
1、资产配置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60%-95%,债券及现金投资比例为5%-4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如下表所示。
资产类别
资产配置低限
资产配置高限
股票
60%
95%
债券及现金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5%
40%
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策略上,强调在经济增长的大背景之下,选择行业地位突出、经营业绩良好并稳步增长,市值较大的上市公司,即关注蓝筹公司,注重公司业绩稳定增长以及对股东价值的创造。
本基金投资的蓝筹公司具有如下特点:
主营业务鲜明,成长性较好,市场竞争能力在行业中具有明显优势;
具有较好的盈利水平,投资回报相对稳定;
能够定期分派优厚的股息红利;
股本较大,市值以及权重较大,市场地位突出,有良好的品牌效应;
公司发展前景好,在管理制度、组织架构、产品研发、市场营销等方面已建立并形成较好的发展基础;
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以深入的基本面研究为基础,精选价值被低估、具备长期稳定增长能力的大盘蓝筹企业,构建投资组合,以寻求超越业绩基准的超额收益。
(1)数量化筛选
首先,每季度根据股票的流通市值及基本面指标进行数量化筛选,构造股票备选库,这些筛选由如下层次构成:
①剔除A股股票中ST、接受交易所调查或处罚(公开谴责、公开处罚)未满半年、或其他研究员有确定理由认为暂不宜投资的股票,形成基础库;
②对基础库中的股票按市值从大到小排序,将市值不低于基准大盘股指数(目前为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的最低市值规模的股票定义为大盘股,对大盘股的投资将占基金股票资产的80%以上。
③按市盈率(P/E)、净资产收益率(ROE)、股息率、PEG等指标对大盘股进行综合排序、筛选,形成备选库。
(2)公司基本面分析
对上面筛选出来的公司自下而上进行进一步分析。此时,基金经理会更多地依赖行业研究员和股票投资团队的意见,对公司未来发展状况进行分析和预测。
首先,本基金利用本基金管理人的股票定性分析平台SRS股票评级系统对备选股票进行基本面的定性分析。SRS股票评级系统通过对公司的短期增长和长期增长、竞争环境、管理能力、资本结构等等方面的因素对上市公司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价分析。SRS建立了一套有纪律的公司分析检讨步骤,对不同行业、不同公司的研究采用统一的评价标准,使得股票评级具有可比较性和一致性。
在对公司进行深入的定性分析中,本基金主要关注以下内容:
①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如公司是否属于行业龙头;是否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是否具有产品的定价权或者能够影响主要产品的市场价格等;
②公司的盈利质量:如公司未来盈利的可持续性和可预测性如何;公司的盈利模式和扩张方式等;
③公司的财务状况:财务状况是否运行良好;公司财务上是否具有良好的历史记录;公司成本控制是否良好等;
④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管理层对企业未来发展是否有着明确的方向和清晰的思路;是否建立了制度化的管理机制;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力如何;管理层与投资者之间是否建立了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
基金经理将与行业研究员一起讨论股票各项重要指标,主要包括:
①市盈率(P/E)。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市盈率高低背后的原因,是来源于公司拥有较高的盈利,还是因为股票价格较低。如果一个公司拥有大量的盈利,它可能会把这其中的一部分回馈给投资者。而如果股票的价格受到挤压,市盈率也会较低,这种情况下需要特别分析为什么股票价格受到挤压。
另外,市盈率未来可持续性也是需要着重讨论的话题。动态市盈率,市净率,P/Cash flow 等都是全面衡量公司未来价值增长潜力的重要指标。
②净资产收益率(ROE)。市盈率预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公司的预期收益。所以,本基金会研究判断未来几年内的预期收益增长情况并重点讨论该公司的长期增长潜力。蓝筹公司在盈利持续性方面,凭借自身雄厚的资本实力、先进的研发力量、稳定的市场占有率,能够在较长的时间里保持利润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本基金借助净资产收益率来估测企业的盈利能力。
③股息率。蓝筹公司往往表现出持续的分红能力,因此本基金关注公司的股息率,股息支付倍数,预期的股息增长率和公司的股息原则等等,这些都是全面衡量公司未来股息潜力的重要因素。由于股息策略是公司未来发展的重要风向标,本基金也会紧密跟踪公司的股息策略。股息的增长显示了公司未来乐观的现金流和盈利能力,而股息突然下降也是公司面临现金流问题的信号。
④PEG(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指标是用公司的市盈率除以公司的盈利增长速度。PE着眼于股票的低风险,而PEG在考虑低风险的同时,又考虑了未来成长性的因素,因此这个指标比PE能更全面地对新兴市场的股票进行估值。
⑤流动性。在数量分析筛选过程中,本基金通过市值来衡量该公司的流动性。在这一阶段,本基金更深入地研究股票的流动性。股票的流动性必须足以支持4个交易日之内的买卖而不至于影响到股价。所以,自由流通量和平均日交易量也是衡量流动性的指标.。
此外,本基金也会分析和讨论其他一些关于股票和行业的因素,如行业发展趋势等,这不但有利于行业资产配置,而且对行业预期状况有较深入的把握。在行业趋势分析后,再深入研究目标公司。
(3)模拟组合构建
A、依据行业配置策略报告对组合进行行业配置调整。
应用上述方法及模型选择出来的股票,完全是通过自下而上的方法得到的结果,可能导致模拟组合在单个行业的股票集中度过高,行业配置不够分散。因此本基金需要根据经济周期、市场形势的变化以及本基金管理人对未来行业发展的判断,对组合的行业配置进行适当的调整。
B、运用跟踪误差指标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本基金主要运用跟踪误差指标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4)投资组合的执行。
3、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财政、货币政策、市场资金与债券供求状况、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等方面情况,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债券投资的组合久期,并根据通胀预期确定浮息债与固定收益债比例;在满足组合久期设置的基础上,投资团队分析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及收益率基差波动等因素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并结合流动性偏好、信用分析等多种市场因素进行分析,综合评判个券的投资价值。在个券选择的基础上,投资团队构建模拟组合,并比较不同模拟组合之间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确定风险、收益最佳匹配的组合。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资产的投资主要是通过分析影响权证内在价值最重要的两种因素——标的资产价格以及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化,灵活构建避险策略,波动率差策略以及套利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将严格遵守监管部门关于权证投资的相关规定。
(七)投资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1)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
(2)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基金投资的最高准则。
2. 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基金管理部通过股票投资周会和债券投资周会,确定拟投资的个股和个券;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合规性、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风险等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八)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5%以上;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9)本基金的建仓期为6个月;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上述限制行为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限制性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或债务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列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 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为1.5%,即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0.25%,即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 上述(3)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七、风险揭示与管理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中等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人谋求资本的长期稳定增值。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场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