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与经理人节税双赢之道(2)

  若是将汽车使用费用、手机费等用与企业生产经营消费转由企业负担,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是大大减少的。在朋友的比较建议下,王小兵与企业商定了另外一种薪水支付方式。

  王小兵将自有汽车卖掉,转而使用单位为他提供的另外一台车,汽车折旧费、相关汽油、保险及修理费用和公关费用由单位报销(按5000元包干,每月扣去5000元),其中包括王小兵将手机费过户给单位,每月单位为他交付的手机费1000元(超过部分由王小兵负担);按照住房公积金为工资的10%,王小兵每月共支付住房公积金2000元(其中单位负担1000元,王小兵负担1000元)。

  这么一来,王小兵实际工资降至20000-5000-2000=13000元,应缴个人所得税为[(13000-2000)×*20%-375=1825],由此计算王小兵税后工资为13000-1825=11175元,由于住房公积金实际为王小兵所有,而且属于免征税收项目,王小兵实际税后工资为13175元,比原来每月多收入1400(13175-10775)元,一年多收入16800(1400×12)元。

  按计税工资每人每月2000元计算,原来王小兵工资每月有18000(20000-2000)元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单位每年因此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54000[(20000-2000)×12×25%=54000]元。

  调整公司发放方式后,单位汽车费用、住房公积金及手机费用大部分可以在单位所得税前列支,单位每年因此缴纳企业所得税36000[(14000-2000)×12×25%=36000元],每年比以前少缴企业所得税18000(54000-36000)元。

  表:王小兵工资发放形式调整前后,个人税收征收数额和企业所得税征收数额的比较

王小兵个税征收数额

企业所得税征收数额

调整工资发放之前

(20000-2000)×20%-375=3225元

(20000-2000)×12×25%=54000

调整工资发放之后

(13000-2000)×*20%-375=1825元

(13000-2000)×12×25%=28000元

每年减少税收支出

(3225-1825)×12=16800元

54000-28000=26000元

  这样一来,王小兵每年就可以增加18000元的收入,而企业每年也减少18000元的企业所得税,真是一举两得。

  2008年8月,王小兵工作即将满3年,按照公司的规定,每满3年月薪增加2000元,那么,到2008年8月的时候,王小兵扣除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后平均月薪为22000元,而汽车折旧费、相关汽油、保险及修费用由单位报销费用保持5000元,他的工资发放形式调整前后,个人税收征收数额和企业所得税征收数额的差别将会更加明显。

  按照上文的思路,我们再来算一笔帐。

  调整工资发放之前,王小兵的个税征收数额为(22000-2000)×25%-1375=3625元;调整工资发放之后,王小兵实际工资降至22000-5000-2200=14800元,应缴个人所得税为[(14800-2000)×20%-375=2185元],由此计算王小兵的个税征收数额为每月将减少3625-2185=1440元。

  可见,4个月后,王小兵每月月薪增加2000元,但是月个税征收数额却相差1440元,这是因为王小兵的薪水处于个人所得税税率20%—25%的边界,若是增加了工作消费支出,则按照25%的税率计算,若是将工作消费支出转嫁至企业,个税税率则按照20%计算,之间的数额差别可不能小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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