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8 证券简称:首旅股份
关于北京首都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七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编号:(2008)ZLWD-P02-G-13 致:北京首都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首都旅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石菲、王敦平律师(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律师见 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须查阅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律 师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公司已向本 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 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会议之见证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公 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 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08年3月1日和4月1日,公司董事会在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公司召开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和补充 通知。 北京首都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本次会议于2008年4月16日上午9:30在北京民族饭店301会议室如期召 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披露的 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本次会议公告的会 议通知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签名、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等,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3名,均为截止股权登记日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 托代理人。 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公司的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题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对 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的计票人、监票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全部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议案、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北京首都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首都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七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陈 文 经办律师:石 菲 经办律师:王敦平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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