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1896 股票简称:豫能控股 豫能控股四届二次董事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为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工作基础,积极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控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工作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公司《章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条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内部审计负责人应为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支持和配合。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以及实际情况,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间安排。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向董事会提交审计报告的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决议。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予以披露。 第十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密及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工作规则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三条本工作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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