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简称:昆百大A	证券代码:000560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明确监事会的职责,健全和发挥监事会的监督功能,维护
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
和《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制定。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及成员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和《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外,还应遵守本规则的
规定。
第四条 在本规则中,监事会指公司监事会;监事指公司所有监事。
第五条 在公司存续期间,均应设置监事会。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六条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代表或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二名(含二名)。
第七条股东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或更换。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但因换届任期未满三年或因其他原因离职的除外。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
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第九条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进行委托的,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条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以提出辞职。监事提出辞职时,除非该监事
因身体健康原因或存在继续履行职务的法定障碍,应继续履行职务到新任监事上
任之日。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公司全体股东负责。
第十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
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
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5、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业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
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帮助复审;
6、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7、列席董事会会议;
8、依照公司法第152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9、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监事会以公司财务监督为核心,对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保护公司资产安全,降低公司的财务和经营风险,维
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名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监事有了解和查询
公司经营情况、列席重要经营会议、获得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权力,并承担相应的
保密义务。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监事会可以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其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相应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监事会在发挥监督职能时,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公司运作给予关
注:
1、公司资金运作(包括对外投资、借贷、担保、拆借、结算资金、成本费用
等)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2、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3、公司范围内的大宗投资、交易(包括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六条 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的监督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例行检查:公司财务部按季向监事会报送财务报表,监事会通过财务报表
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及资金运作情况,重点在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监事会可就整个财务状况或其中某项内容向财务负责人提出质询,在其认为
必要时,也可以向董事会、董事或总裁提出质询。
2、专项调查或专项检查:监事会可就其认为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财务或经营中
存在的问题组织专项调查或专项检查,公司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人员应给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
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3、关注重大财务事项:公司发生500万元以上的信贷、担保、列入应收帐款
的帐项、资产转让、变更和核销等重大财务事项时,在董事会或总裁就某一事项
作出决策前,监事会应有知情权,并可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七条 监事会对公司下属全资或附属公司的运作情况应当予以关注,对
其经理或其他人员在履行职务时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损害公司利益
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以向证券监督机
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直接报告情况。
第十九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
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程序及规则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是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能的体现。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会议制度。
1、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主
要审核公司的年度、中期财务报告和公司的预算、资产运作情况以及监事会的报
告、工作计划、总结。定期会议的具体日期、议题由监事会主席在会议召开前10
日通知监事。
2、临时监事会的议题、日期由监事会主席或者3名以上(含3名)监事提议
确定后,由监事会主席提前5日通知监事。出现下列情况时,召开监事会临时会
议:
2.1、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流失,股东利益受到损害而董事会未采取措施;
2.2、董事会、总裁及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2.3、对公司待定事项进行专题调查研究,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
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解答所关注的问题;
2.4、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或对公司某些重大事项,认为需独立聘请中介
机构介入提供协助;
2.5、监事会认为必须时。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日期、地点、事由及议题、发出
通知的日期。通知视情况也可以电话通知。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主持由其指
定一名监事主持。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必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
1、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通过。监事应在决议文件上
签名。
2、监事会实行记名式表决,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3、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知情和能够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选择
采用如下两种方式召开:
3.1用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并形成书面决议,由参会监事签字;
3.2在参加会议监事相互可以听到发言的条件下,通过视频或音频信息传输的
方式召开会议,会议由专人按第二十六条要求进行记录,形成决议的,应由参会
监事在书面决议上签字。
4、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章程或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对作出
该决议负有责任的监事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5、监事会决议按证券主管部门规定报送,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指定专人(监事)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
1、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召集人姓名;
2、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3、出席会议监事的姓名;
4、会议的事由和议题;
5、监事发言的要点及表决时赞成或反对的主要理由;
6、监事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的某种说明性记载;
7、每一次议事表决的方式和结果;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的姓名。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要体现原始性、严肃性,与会监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监事会主席妥善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家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低
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08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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