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74(A股) 股票简称:创业环保 关于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华润大厦 层 致: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分所 上海市 南京西路1515号 受贵公司的委托,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嘉里中心32层 邮编:200040 : (86-21) 5298-5488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 电话 传真: (86-21) 5298-5492 Email:junhesh@junhe.com 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 电话: (86-755) 2587-0765 传真: (86-755) 2587-0780 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 Email:junhesz@junhe.com 《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 大连分所 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 大连市 中山区人民路15号 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国际金融大厦16层F室 邮编:116001 电话: (86-411) 8250-7578 传真: (86-411) 8250-7579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 Email:junhedl@junhe.com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海口分所 海口市 滨海大道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 南洋大厦1107室 邮编:570105 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电话: (86-898) 6851-2544 传真: (86-898) 6851-3514 Email:junhehn@junhe.com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 纽约分所 美国纽约市 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第五大道500号43层 邮编:10110 电话: (1-212) 703-8702 传真: (1-212) 703-8720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Email:junheny@junhe.com 1.根据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会议决议公告,贵公司董 香港分所 香港 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贵公司董事会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于 中环康乐广场 号 怡和大厦22楼2208室 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852) 2167-0050 Email:junhehk@junhe.com 2008年2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以及《The Standard》上刊载 了《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公告》”),并于2008年2月27日向贵公司外资股股东发出 了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据此,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以前以公告及通知形式通知了股东,贵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第103条、《公司章程》第66条、67条和第72 条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副董事长顾启峰先生主持, 符合《公司法》第102条、《公司章程》第92条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国家股股东为天津市政投资有 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08年3月14日下午收市时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天津市政投资有 限公司为贵公司国家股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该 国家股股东委托其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章程》第75条、76条 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A股社会公众股股东(个人股东) 共计1名,其股东姓名、股东账户卡号码及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其所代表的股东姓名及持 股数量与2008年4月8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传真至贵公司的委托 表格一致。前述股东均由其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 章程》第75条和第76条的有关规定。 据此,上述国家股股东及A股社会公众股股东、H股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有权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根据贵公司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 东所持有的股份共计774,984,44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4.30%;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外资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共计28,400,3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99%;内、 外资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合计803,384,74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6.29%。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 股东就列入《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章 程》第85条和第86条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见证,受本次股东大会委托,股东代表张霞女士担任总监票 人,监事聂有壮先生和贵公司内部审计师王艳敏女士担任监票人,对审议事项的 投票表决进行清点,符合《公司章程》第87条的有关规定。 4.根据会议主席宣布的投票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 下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选举谢荣先生为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及代表的表决权的100%通过,包 括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的100%,外资股股东所持有的 表决权的100%; (2)审议关于选举邸晓峰先生为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 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及代表的表决权的100%通 过,包括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的100%,外资股股东所 持有的表决权的100%。 据此,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第104条、《公司章程》第84条的有关 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由此做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此页无正文)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肖微 执业律师:叶军莉 执业律师:甘娟 2008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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