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600971		股票简称:恒源煤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股字第045号
致: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以及贵公司(下
称“公司”)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禾”)签订的《法
律顾问合同》,天禾律师出席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天禾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
2、公司2008年3月22日三届九次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3、公司2008年3月22日三届五次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4、公司2008年3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的三届九次董事会决议暨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5、公司2008年3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的三届五次监事会决议的公告;
6、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天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73条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及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验证,根据公司2008年3月22日三届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司
于2008年3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关于召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2008年4月15日,公司在会议室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共代表公司
股份106,202,3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37%。会议由公司董事会
召集、董事长蔡兆林先生主持。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有:
(1)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的股
东均为2008年4月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亲自出席
的均出示了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出出示前述文件
外,还出示了股东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另外,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其召集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与会股东对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
审议且没有对提案进行修改,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提案逐项进行表
决。股东投票后,由天禾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票106,202,332股,占与
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票106,202,332股,占与
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2007年度财务决算和2008年财务预算报告》,同意票
106,202,332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
权票0股;
4、《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票1,561,376股,占与会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恒源煤电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5、《200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同意票
106,202,332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
权票0股;
6、《关于续聘200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票106,202,332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7、《2007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同意票106,202,332股,占
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
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
会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祝传颂
二OO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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