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71 股票简称:恒源煤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股字第045号 致: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以及贵公司(下 称“公司”)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禾”)签订的《法 律顾问合同》,天禾律师出席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天禾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 2、公司2008年3月22日三届九次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3、公司2008年3月22日三届五次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4、公司2008年3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的三届九次董事会决议暨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5、公司2008年3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的三届五次监事会决议的公告; 6、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天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73条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及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验证,根据公司2008年3月22日三届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司 于2008年3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关于召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2008年4月15日,公司在会议室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共代表公司 股份106,202,3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37%。会议由公司董事会 召集、董事长蔡兆林先生主持。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有: (1)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的股 东均为2008年4月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亲自出席 的均出示了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出出示前述文件 外,还出示了股东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另外,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其召集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与会股东对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 审议且没有对提案进行修改,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提案逐项进行表 决。股东投票后,由天禾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票106,202,332股,占与 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票106,202,332股,占与 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2007年度财务决算和2008年财务预算报告》,同意票 106,202,332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 权票0股; 4、《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票1,561,376股,占与会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恒源煤电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5、《200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同意票 106,202,332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 权票0股; 6、《关于续聘200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票106,202,332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7、《2007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同意票106,202,332股,占 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 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 会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祝传颂 二OO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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