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审核(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阅工作规程

证券代码:601005		股票简称:重庆钢铁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审核(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阅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完善年度财务报告
编制和披露的工作程序与原则,充分发挥审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审核(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和
披露过程中,应切实履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公司经理层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及时提出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安排(计划)草案,并提交给审核
委员会和为公司提供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
第四条 审核(审计)委员会应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协商确定年度
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第五条 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
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
其沟通,及时了解年审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
问题。
第七条 审核(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年审注册会计师在约定的时
间内提交初步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
式、次数和结果,相关负责人应在书面意见上签字确认。
第八条 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
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表决,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条 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年审注册会计师从
事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年审注册会计师
的决议。
第十一条 审核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核(审计)委员会与年审
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审核(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
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在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参与财务报告
编制和审议的全体人员对未公开披露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以及审核(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书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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