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37 证券简称:中粮屯河
中粮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经2008年4月14日公司五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夯实信息披露 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 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 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上海证券 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 训。 第三条每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司管理层(至少总经理和 总会计师)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 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纪录,必要的文件应由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从业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经1/2以上的独立董事 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是否续聘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第五条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 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 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 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 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 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 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漏、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和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披露前10日内,独立董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四条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中粮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八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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