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规程(经2008年4月22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证券代码:000582	证券简称:北海港

北海市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规程(经2008年4月22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为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更好地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下属审计工作组,以及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遵照本规程进行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入公司进行现场审计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及其下属审计工作组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审计后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九条在进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出现以上条款的其它情况时,在不违反证监会及其他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要求的前提下,经过审计委员会和担任公司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可按照协商确定的工作办法执行,确定工作办法应有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北海市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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