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鸿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股票代码:002229	股票简称:鸿博股份
关于福建鸿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闽理股意字第007-02号
致:福建鸿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鸿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与福建
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证券法律业务委托协议书》,本所
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指派柏涛、李金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发行
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
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于2007年9月24日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
闽理股意字第007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并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第071876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
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出具了闽理股意字第007-01号补
充法律意见书。现因发行人委托天健华证中洲(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
其2007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同时发行人的有关法律事项发生了一定变化,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37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本所律师特此
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由于发行人的审计基准日已调整至2007年12月31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的实质条件应当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1、根据天健华证中洲(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天健华证中洲
审(2008)专字第020046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控报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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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
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符合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2、发行人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根据天健华证中
洲(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天健华证中洲审(2008)GF字第020040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确认,截止2007年12
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
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以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
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
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
定。
4、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
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5、根据《内控报告》以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
是有效的,天健华证中洲(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以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
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
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天健华证中洲(北
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之规定。
7、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以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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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
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进行随意变更,符
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8、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已
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参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九
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
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9、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
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
(1)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按照孰低原则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分别为37,994,266.84元、49,615,390.21元和47,569,540.87元,均为正数,
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
(2)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39,679,070.03元、58,619,287.11元和41,382,324.06元,累计超过5,000万
元;
(3)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6,000万元,不少于3,000万元;
(4)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截止2007年12月31日)的无形资产(扣除土地
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为0元,净资产为154,517,151.00元,无
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为0%,不高于20%;
(5)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截止2007年12月31日)的未分配利润为
38,183,730.15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10、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
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
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11、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
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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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
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12、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
不存在下列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
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
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13、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最
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
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发行人的审计基准日调整至2007年12月31日后,发行
人仍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各项实质条件。
二、发行人的独立性
1、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最近
一年不存在以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式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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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进行产品销售或原材料采购的情形。发行人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
条之规定。
2、发行人属于生产型企业,经核查有关资产的购买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发票、付款凭证以及权属证书等,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
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
特许经营权等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
查,发行人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
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
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经
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开户许可证》和银行账户,发行人独立在银行开设账户,不
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4、发行人主要从事商业票据印刷业务;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
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参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九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
争”),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
他严重缺陷,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三、关于发行人的业务
1、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从
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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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07年度(按合并财务报表计算,下同)主
营业务收入为154,514,042.45元,总收入为166,356,528.74元,主营业务收入
占总收入的比例为93.12%。可见,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3、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未发现发行人签署过或者存在对发行人持续经营
构成法律障碍的合同、协议、章程、判决、裁决以及其他使发行人持续经营受到
限制或禁止的法律文件,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四、关于关联交易
(一)发行人之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具体如下:
1、福建鸿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福建鸿博投资有限公司”,于2007年8
月3日更名),于2007年10月16日更名为“鸿博集团有限公司”,并变更公司
经营范围,基本情况如下:
鸿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24日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50000100001940;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实
收资本为4,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电子技术产品开发,对外贸易,房地产开发,
向金融业、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文化教育业、能源业、轻
工业、社会服务业的投资,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旅游开发(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
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住所为福州市金山开发区金达路136号;法
定代表人为尤玉仙。
2、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重庆市鸿海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鸿海”)注
册资本从1,008万元增资至1,508万元,并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如下:
重庆鸿海,于2001年11月8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寿区分局登记注
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渝长注册号500221000003499;注册资本(实
收资本)为1,508万元;经营范围为防伪票证、其他印刷品印制(按印刷经营许
可证核定范围从事经营)、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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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注册地为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工业园
区内;法定代表人为杨佑林。发行人现持有重庆鸿海100%股权。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已在本次发行上市申
请材料中予以完整披露。
五、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
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重庆鸿海于2007年11月20日取得位于重庆市长寿区
晏家工业园区F4-5/02-01号宗地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长国用(2007)
字第587号],使用权面积为28,683.1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
出让;批准使用期至2057年9月28日。
(二)特许经营权
1、发票准印证
(1)发行人于2007年9月12日取得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换发的《发票准印证》,
编号为闽国税(征)许准字〔2007〕字第(3)号。原编号为闽国税函字
第118号的《发票准印证》失效。
(2)发行人于2008年1月14日取得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换发的《发票准印证》
编号为闽地税证字第005号,有效期自2007年12月1日至2010年12月1日。
原编号为闽地税证字第003号的《发票准印证》失效。
2、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
发行人于2007年12月25日取得福建省国家保密局换发的《国家秘密载体
复制许可证》,编号为(闽)保字第010号,许可范围为接受委托印制含有机密
级、秘密级防伪措施的银行凭证、有价票证、普通发票及其他证件、单证、书刊
及内部资料,不得印制其他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原福建省国家保密局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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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颁发的(闽)保字第010号《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失效。
(三)发行人租赁房屋的情况发生如下变化:
1、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重庆鸿海(承租方)与重庆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出租方)于2006年10月22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重庆鸿海向出租方租
赁位于重庆科技园区15号地块、面积为3,200平方米的标准厂房及附属设施。
因合同所约定的租赁期限已于2007年11月30日届满,重庆鸿海不再租赁上述
房屋。
2、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重庆鸿海(承租方)与朱浩、张敏(出租方)于2007
年1月8日签订《房屋出租协议》,重庆鸿海向出租方租赁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红
石路5号A-18-18#之房产,作为办公用房。因合同所约定的租赁期限已于2008
年1月7日届满,重庆鸿海不再租赁上述房屋。
六、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含控股子公司)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发生如下变化:
1、原材料采购合同:
(1)2007年12月8日,发行人与日本伊藤忠纸张和纸浆有限公司签署《采
购合同》(合同编号:TKP703100-2),发行人向其购买“日本王子”热敏纸,规
格为“克重77gsm(+/-5),尺寸401毫米 5,800米/卷”,数量为650卷
/1,511,770m 2,单价为0.2266美元/m 2(福州到岸价),合同总价为342,567.08
美元(可有+/-3%上下差);包装方式为标准出口包装集装箱装运;装运时间为
2007年12月30日前,装运地为日本港口,目的港为中国福州;卖方负责投保;
付款方式为在12月17日前开出收益人为卖方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自2007
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发行人累计向该公司采购“日本王子”热
敏纸6,851卷/15,934,055.80平方米,合同总价款为3,516,035.13美元(可有
+/-3%上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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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7年12月7日,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重庆鸿海与上海马克热敏纸品
有限公司签署了《订购合同》,重庆鸿海向其购买热敏纸,销售单价为2.25元/
平方米(含税含运费),数量为104,000平方米,合同价款为234,000元。自2007
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重庆鸿海累计向该公司采购LR100K/80K
热敏纸3,629,470平方米,合同总价款为7,706,653.50元。
(3)2007年12月25日,重庆鸿海签署《上海汉宏纸业有限公司发货通知单》
(订单号:20071225-1),重庆鸿海向上海汉宏纸业有限公司购买76G王子彩票
纸,规格为416*6000和334*6000,面积为569,519.6053平方米,单价为2.135
元/平方米,合同价款为1,215,924.36元,交货时间为2007年12月30日。自
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重庆鸿海累计向上海汉宏纸业有限公
司采购76G/93G王子彩票纸3,664,635.6053平方米,合同总价款为
8,153,635.92元。
2、销售合同及中标情况: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重庆鸿海新增7份销售合同(中
标)。具体如下:
(1)2007年8月17日,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向发行人颁发《中标通知
书》,发行人中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印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为
FJTH-20070626。
(2)2007年11月1日,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颁发闽机招中字07110373
《中标通知书》,发行人中标福建省地税系统发票印制企业资格认定项目,项目
编号为0624-07110373,有效期限为三年。
(3)2007年11月7日,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颁发《中标通知书》(编号:
FJBG2007029-包号1),发行人中标省直单位印制品的印刷项目。
(4)2007年11月27日,福建省华兴采购代理有限公司颁发闽华采中
A26号《中标通知书》,发行人中标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福建省行
政罚款收据、福建省医疗机构门诊收费票据、福建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票据等四
类八项产品的印刷项目。
(5)2007年11月29日,发行人中标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印刷项目,并分
别于2007年12月19日、2007年12月20日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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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签署《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印刷项目印刷服务合同》(合同编号:
CPSCP001-HT-03)。合同约定,发行人受托印制工业源普查表(两类项)、工业源
和农业源普查培训教材;合同总金额合计为15,073,118元,如有加印另行签订
合同;交货地点为全国县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除港、澳、
台地区以外,总数约3500个单位);印刷所用表格、标志与文字素材等全由第一
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提供;发行人应将印制品的样稿交由其进行验收确
认;收件时由指定的接受单位在验收单上盖章确认并载明交件时间、数量;第一
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应在发行人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后的7个工作日
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
(6)2007年11月7日,重庆鸿海与湖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签署《电脑福
利彩票预制票据印制合同》。合同约定,湖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确定重庆鸿海
为中标单位,委托重庆鸿海印制“楚天风采”电脑福利彩票预制票据;合同数量
初步定为432,000卷,实际数量以湖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在合同有效期间实
际委托重庆鸿海印制的数量为准;单价为23.20元/卷,合同价款初步定为
10,022,400元;交货时间为湖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出具的委托单上所要求的
日期;重庆鸿海负责将货品送至指定仓库,并承担运费;在成品抽检合格后,按
单价据实结算,由湖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及时支付,结算以双方验收签字的交
货单及转账收据为依据;合同有效期限为一年,从2007年11月7日至2008年
11月7日。
(7)2007年11月29日,重庆鸿海中标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印刷项目,并
于2007年12月19日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签署《第一次全国污
染源普查印刷项目印刷服务合同》(合同编号:CPSCP001-HT-02)。合同约定,重
庆鸿海受托印制农业源普查表(十八类项);合同金额为5,902,488元,如有加
印另行签订合同;交货地点为全国31个省指定地点和新疆兵团农业局;印刷所
用表格、标志与文字素材等全由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提供;重庆鸿
海应将印制品的样稿交由其进行验收确认;收件时由指定的接受单位在验收单上
盖章确认并载明交件时间、数量;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应在重庆鸿
海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后的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
3、借款合同:在《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一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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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所述的“授信额度合同及借款合同”中,第(1)—(3)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另
外,发行人新增以下4项授信或借款合同:
(1)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山支行(贷款人)于2007
年10月16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14020021-2007年(鼓山)字第
0009号]和《抵押合同》,合同
约定,贷款人向发行人提供借款8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7年10月23日起至
2008年10月22日止;年利率为7.29%;发行人以其所拥有的房地产[《房屋所
有权证》证号为榕房权证R字第073402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榕国
用(2007)字第33334200269号]作为抵押担保。
(2)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山支行(贷款人)于2007
年11月13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14020021-2007年(鼓山)字第
0010号]和《抵押合同》,
合同约定,贷款人向发行人提供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7年11月21
日起至2008年8月20日止;年利率为7.29%;发行人以其所拥有的房地产[《房
屋所有权证》证号为榕房权证R字第073402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
榕国用(2007)字第33334200269号]作为抵押担保。
(3)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山支行(乙方)于2007年
11月13日签署《进口押汇协议》(合同编号为TR352GS2007001),协议约定,发
行人向乙方申请办理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进口押汇业务,进口押汇金额/币种为
268,783.40美元;押汇利率为5.88%;押汇期限为120天,自2007年11月13
日起至2008年3月12日止。
(4)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山支行(乙方)于2008年1
月7日签署《进口押汇协议》(合同编号为TR352GS2008001),协议约定,发行
人向乙方申请办理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进口押汇业务,进口押汇金额/币种为
339,404.94美元;押汇利率为6.65%;押汇期限为120天,自2008年1月7日
起至2008年5月6日止。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一条“发行人的重大债
权债务”第(一)款所述的“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重庆鸿海已于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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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20日正式签署其中第(2)项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发行人已与福建省罗源县国土资源局正式签署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并以此取代其中第(1)项合同,具体如下:
发行人与福建省罗源县国土资源局(出让人)已于2007年11月2日正式签
署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罗地合40号),合同约定,
出让人向发行人出让位于罗源湾开发区北工业区的一宗土地,宗地编号为罗地出
让(挂)14号,总面积为31,667平方米(合47.5亩,具体面积以用地
红线图为准);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为50年;出让金(即挂牌成交价
款)为每平方米120元,总额为380万元。发行人已全额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行人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不
存在潜在风险。同时,经本所律师核查,未发现发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
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潜在纠纷。
(二)根据《审计报告》,截止2007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按
合并财务报表计算,下同)为3,811,376.13元,其他应付款为597,689.86元。
发行人无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上述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系
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是合法有效的。
七、关于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自本所律师于2007年9月24日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至
今,发行人分别召开了1次董事会会议和1次监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1、董事会:2008年1月15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公司2007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和200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公司2007年度审计报
告》、《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评价报告》、《公司截
至2007年12月31日止前三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及相关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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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续聘天健华证中洲(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8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和《关于召开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监事会:2008年1月15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和200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公司2007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前三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及相关
专项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评价报告》和《关于续聘天健华证中洲(北京)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核查上述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签到表、会议议案、会议记录和决
议,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八、关于发行人的税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提供的发行人2007年
1-12月纳税资料、重庆鸿海2007年1-12月纳税资料已分别经福建省地方税务
局直接征收分局、重庆市长寿区地方税务局核对并盖章确认,上述纳税资料与发
行人报送地方税务部门的一致。
九、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重庆鸿海以出让方式取得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所需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1)发行人购买位于福州市罗源湾开发区北工业区的一宗土地[编号为罗地
出让(挂)(2007)14号],作为“公司高档商业票据印刷生产线项目”和“全自
动智能标签生产线项目”之建设用地,并已于2007年11月2日正式签署了合同
编号为罗地合40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参见律师工作报告第
十一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目前尚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重庆鸿海购买位于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工业园区的F4-5/02-01号宗地,作
为“重庆数字化印刷基地建设项目”之建设用地,并已于2007年11月20日取
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
地开工建设的情形,也不存在违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违法用地、低价出让土
地的情形。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本所于2007年9月24日出具的闽理股意字
第007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闽理股意字第007-01号补
充法律意见书的组成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原法律意
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仍然有效。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
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二○○八年一月二十日签署。正本伍份,副本若干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鸿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之签署页,无正
文)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蒋方斌 柏 涛
李金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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