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23 股票简称:西单商场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市西单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七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市西单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北京市西单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作为北京市西单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西 单商场”或“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应西单商场的要求,指派付艳律师和章 秋琼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西单商场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 “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 关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 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 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西单商场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 的居民身份证、证券帐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 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 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西单商场董事会于2008年3月22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上刊登了《北京市西单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和有权出席本次会 议的人员予以公告。 经核查,西单商场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均与会议通 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一致;本次会议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公告的全 部提案;本次会议由西单商场副董事长郝建中先生1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8,760,229股,占西单商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7%。经核查,前述人员均 具有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西单商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根 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具备出席会议的资格。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以下8项提案: 1、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报告; 3、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及2008年财务预算报告; 4、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2007年年度报告摘要; 6、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7、关于向兴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8、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审计费用的议案。 以上第6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其余7项提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就上述8项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的统计在由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作为监票人和计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8项提案均获与会股东的同意通过。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 1董事长刘秀玲女士因故无法主持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郝建中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 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西单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七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付艳 章秋琼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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