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发行债券须先报国资委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国资委11日公布的《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加强对中央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中央企业债券的发行,中央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中长期债券,应当先报其审核,获准后再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发行申请。

  该办法规定,除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外,央企中的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发行债券,也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债券发行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包括国资委在内的全体股东,国资委出具意见后,由其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并及时将审议情况报告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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