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87 证券简称:江苏舜天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若干规定
(2008年4月10日五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年度报告编制流程,提高披露 质量,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特制定公司 年度报告若干规定。 第一章 独立董事年报制度 第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 则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二条 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 的进展情况。在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 地考察。 第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报告审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 (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 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条 公司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 报前,应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 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与提供年度报告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协商确定公司年度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期限 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 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 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年度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并对下年度续 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意见,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相关监管机构关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之相关规定有所变更,公司执行年度报告 的相关工作制度可按新的政策或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并负责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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