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600978	证券简称:宜华木业

关于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省宜华
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宜华木业)的委托,指派程秉、李彩霞律师(下称本所律
师)出席宜华木业2007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
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宜华木业董事会根据2008年3月2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决议召集,宜华木业董事会已于2008年3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刊登了《广东省宜华木业股
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
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宜华木业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4月11日(星期五)上午9:00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莲下槐东工业区宜华木业二楼会议厅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宜华木业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刘绍喜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宜华木业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提案或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宜华木业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均为
2008年4月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宜华木业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297,132,648
股,占宜华木业总股本的44.3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宜华木业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宜华木业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
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宜华木业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07年度
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
于<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07年度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的议案》、《关于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审计
机构及审计费用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经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全数表决通过,《关于修订<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54%通过。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和宜华木业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宜华木业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是关于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程 秉
负责人: 签字律师:
程 秉 李彩霞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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