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康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七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证券代码:600030

北京市康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七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08】康博函字第0019号
致: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4月10日在京城大厦召开,北京市康博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及本所律师认
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3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了《关于
召开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
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08年4月10日下午13时在位于北京市朝
阳区新源南路6号的京城大厦地下一层国际会议厅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王东明先生主持。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
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
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据此,本所律师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为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公
司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经验证,前述人员的资格
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议案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
逐项投票表决,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投票和监票。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见证
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
4、2007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5、关于200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预案;
6、关于预计2008年关联交易的议案;
7、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的议案;
8、关于变更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9、关于聘请公司200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律师
沈 林
北京市康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永钢
负责人: 律师
李晓冬
二OO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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