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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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
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
实施细则。
1.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2.人员组成
2.1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2.2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2.3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2.4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2.1至2.3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2.5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等工作。
3.职责权限
3.1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3.1.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3.1.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1.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3.1.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根据需要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3.1.5审查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内控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以及
执况,并对违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提出建议;
3.1.6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责情况及工作考核提出意见;
3.1.7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3.2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
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4.决策程序
4.1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
书面资料:
4.1.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4.1.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4.1.3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1.4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4.1.5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4.1.6其他相关事宜。
4.2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
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4.2.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4.2.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4.2.3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4.2.4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4.2.5其他相关事宜。
5.议事规则
5.1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
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5.2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5.3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5.4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5.5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5.6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5.7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5.8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5.9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6.年报工作规程
6.1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
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
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6.2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
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
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6.3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
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6.4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7.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
7.1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于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前形成内部控制自我
评估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8.附 则
8.1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8.2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
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8.3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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