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证券代码:600881 

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接受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集
团”)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亚泰集团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
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
德规范,以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亚泰集团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
行了了解,查阅了相关文件资料(包括电子文档),亚泰集团已向本所承
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的陈述均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
并无重大遗漏。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亚泰集团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亚泰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亚泰集团董事
会决定于2008年3月31日上午9时在亚泰大厦会议室召开公司2008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亚泰集团已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在相
关报纸和公司网站上进行了公告通知,详细列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会议议题及相关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3月31日上午9时如期在亚泰大厦会
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大会未对通知中
列明的议题进行更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及会议决议已当场
作了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大会的董事、监事签名存档。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亚泰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亚泰集团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
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止2008年3月25日下午交易
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亚泰
集团的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授权
委托书,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14人,
代表股份253,172,69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0.04%。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全体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对公司董事会向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提交的《关
于将全资子公司—吉林亚泰集团水泥投资有限公司26%的股权转让给
CHR公司全资拥有的CHR中国东北水泥投资有限公司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形式对该议案进行了表决。经现场监票、计票,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获有效通过。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亚泰集团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
合法有效。
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晓蕙
200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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