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为银行控股股东立规
境外金融机构控股中资银行须用自有资金
本报讯 为规范和加强银行控股股东监管,促进银行业稳健运行,中国银监会制定了《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日前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首次就境外金融机构取得境内中资银行控制权所要满足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境外金融机构取得境内中资银行的控制权,需要符合包括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用于取得控制权的资金为自有资金等10项条件。
据了解,目前外资机构取得境内中资银行控制权并不存在法律障碍。银监会2003年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非上市金融机构按照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上市金融机构仍按照中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也多次表示,现行的《外商投资法》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外资金融机构可以拥有从1%到100%的所有权,外资控股国内银行没有法律上的任何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