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露天煤业
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8年3月26日 上午8:30点在通辽市宾馆会议室召开。凯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曲凯 律师出席了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材料, 并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 场核验。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已于大会召 开的二十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的议程及会议登记事项 进行了公告。 二、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8人,代表股 份571,317,43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7.34%。 三、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其他 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就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题及审议表决程序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为: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571,317,430股,其中同意 571,317,4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为: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571,317,430股,其中同意 571,317,4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关于公司200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571,317,430股,其中同意 571,317,4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关于200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571,317,430股,其中同意 571,317,4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关于公司2007年度经营计划执况报告暨2008年度经营计划的 议案》; 表决情况为: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571,317,430股,其中同意 571,317,4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关于公司2008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571,317,430股,其中同意 571,317,4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关于公司2007年投资计划执况暨2008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571,317,430股,其中同意 571,317,4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关于续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8年财务审计机构的 议案》; 表决情况为: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571,317,430股,其中同意 571,317,4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关于公司2007年度关联交易执况暨2008年关联交易情况报 告的议案》 股东大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对议案表决主动采取了回 避,回避后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为57,761,680股。 表决情况为:同意57,761,68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 二、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程序 经验证,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并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曲凯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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