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代表基金景宏和基金景福诉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纠纷案二审结果公告
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29日代表基金景宏和基金景福就与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纠纷案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我公司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宁民商终字第73号、宁民商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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