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600660		证券简称:福耀玻璃
关于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第019号
致: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蔡钟山、史振郭律师出席公司2007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1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第五届董事局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公
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
效性负责。
2、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等材料,其真
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
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3、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
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
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局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局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
会议的决议,并于2008年2月29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次会议于2008年3月20日下午在福建省福清市福耀工业村公司会议室以现场
会议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曹德旺先生主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局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股份547,307,4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01,493,166股)的比例为54.65%。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财务总监、董事局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认为,上
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批准《2007年度董事局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17人,代表
股份547,307,4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
无弃权票。
2、审议批准《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17人,代表
股份547,307,4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
无弃权票。
3、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17人,代表股
份547,307,4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
无弃权票。
4、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4人,代表
股份543,531,9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反对1
人,代表股份1,678,7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弃
权2人,代表股份2,096,7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
5、审议批准《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17人,代表股
份547,307,4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
无弃权票。
6、审议批准《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7人,代表股
份547,307,4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
无弃权票。
7、审议通过《关于实施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人,代表股份543,531,9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31%;反对1人,代表股份1,678,7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弃权2人,代表股份2,096,7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
8、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表决结果为:同意
17人,代表股份547,307,4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9、审议通过《关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7年度审计业务
服务费用以及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公司2008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7人,代表股份547,307,444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
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蒋方斌 蔡钟山
史振郭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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