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57 证券简称:夏新电子 关于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实证字(2008)第005号 致: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福建厦门 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夏新电子”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刘晓军(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夏新电子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夏新电子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 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 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二、本所律师仅根据自己对前述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的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夏新电子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夏新电子提供的上述文 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夏新电子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夏新电子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 开本次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8年2月26日分别在《上 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审议《出售夏新上海科研大楼的议案》; 2、审议《转让厦门夏新工程塑胶有限公司的70%股权的议案》。 以上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及相关董事会决议 公告中列明,提案内容已充分披露,本次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未 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提案内容没有进行任何变更。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确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方法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出席 本次大会的人员应为: 1、夏新电子各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2008年3月1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或其 委托代理人; 3、按照规定聘请的本所律师。 根据夏新电子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数为190,472,233股,占公司股 份总额的44.31%。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民法通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夏新电子董事会秘书和部分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夏新电子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其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新议案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采取记名方式就各项议题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由1名监事和2名股东代表 作为监票人进行了清点,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大会以代表股份190,472,233股的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出售夏新上海科研大楼的议案》、《转 让厦门夏新工程塑胶有限公司的70%股权的议案》。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表 决结果,该等议案已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 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夏新电子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晓军 二OO八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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