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30 证券简称:沧州大化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功能,提高董 事会的效率,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是由董事组成的委 员会,主要负责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和评价,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阅,重大决策事项 监督和检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五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委员(委员中至少 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 员由委员会选举推荐,并报请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 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促进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四)审核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的设计和执况; (六)检查、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 (七)处理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 员会应配合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权限 (一)有权定期听取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财务会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定期取得公司 内外部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外部审计机构 进行特别审计,提供有关工作或咨询报告,也可以聘请有关法律顾问,取得有关法律咨 询意见。 (二)有权取得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重要投资事项报告、重要 的合同与协议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一切资料。 (三)有权走访外部审计与咨询机构、重要客户与供应商、重要债权与债务人。委 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开展专项调查工作,如实地考察、盘点资产、函证重要债权债务、 向当事人调查取证等。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小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公允;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法合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年度报告编制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年报编制前,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 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以书面形 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相关负责人须签字确认。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 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 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对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向董事会提交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 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 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任何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必要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非委员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公司董 事会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相应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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