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证券简称:燕京啤酒	证券代码:000729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进一步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八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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