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燕京啤酒 证券代码:000729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安全性,规范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的有效 实施。公司成立董事会领导下的募集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 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证券部、项目筹备小组等部门担任成员。 领导小组对董事会负责,并接受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的咨询。 第四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相应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负有保荐责任,保荐机 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 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在未投入使用 之前和使用后节余的资金,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 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的专项账户,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商业银行的信誉、服务、存取便利 等因素决定。同一个投资项目的资金应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七条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 户总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公司应当每月向商业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公司均 可单方面终止协议,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 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九)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 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 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未经 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 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募集资金到位后,证券部应及时了解其使用进展情况,保证资金用途及进展 情况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所确定的投资方案一致,并定期、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资 金使用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第十条募集资金使用时,必须严格依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申 请、审批手续。项目筹备小组应当根据项目合同和进展规划,向募集资金领导小 组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和资金使用计划书,财务部、证券部负责审核其申请及计划 与资金募集说明书中所承诺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资金进展计划等内容是否相 符,报募集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批准,财务部负责结算。 为确保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并在年度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 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 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二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评估或估算,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 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50%;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的投资效益作审慎分析。 第十四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须单独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的交易。 第十六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 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 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七条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30%;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 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 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应当建立有 效的控制制度。 第二十二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作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会计 记录和台帐,并对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 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 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 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 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 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包括闲置募 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出具专项说明,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应当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 专项审核报告中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与董事会的专项说 明内容是否相符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基 本不相符”或“完全不相符”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差异原因及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 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六章发行股份涉及收购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 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 务所应该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 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包 括但不限于实现该项资产的盈利预测以及募集资产后公司的盈利预测。 第二十八条公司拟出售上述资产的,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此外,董事会应当充分说明出售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独 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该事项发表明确表示同意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说明报告期内涉及上述收购资产 的相关承诺事项的履况。 若公司该项资产的利润实现数低于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十,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未达到盈利预测的原因,同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及出具盈利预 测审核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该事项作出专项说明;若公司该项资产的利润 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公司法定代表人、盈利 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相关股东(该项资产的原所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 公开解释、道歉并公告。 第七章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 第三十条公司、商业银行不完全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的,保荐机构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一条保荐机构至少每个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调查。保荐机构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二条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就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以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及变更 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前明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对第二十四条所述公司董事会的专 项说明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于公司披 露年度报告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核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 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六)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是否存在违规情形;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如核查意见中明确表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与年度报告 同时披露。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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