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经公司2008年2月2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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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经公司2008年2月2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以及《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司总经理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适时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由行政部或董事会办公室派人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公司财务负责人至少应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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