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600795 证券简称:国电电力
关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浩天律师”)接受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注册律师穆铁虎律师出席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浩天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召开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已于2008年1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指定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也已充分披露。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符合通知公告列明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和参加会议的方式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股份数1,467,387,0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3.87%。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拟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见证,浩天律师现确认如下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票:1,467,387,0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浩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2(本页无正文,专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穆铁虎
二00八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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