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证券代码:600241 证券简称:辽宁时代 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时代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二○○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辽宁时代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张开胜、车奎出席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2008年1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召集。会议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2008年1月15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本次股东大会已于2008年2月1日如期召开。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60,910,5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6,000,000股的57.46%。上述人员均持有相关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或授权证书。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在任期内。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辽宁辽宁时代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时代集团熊岳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予以表决。监票人对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作出股东大会决议。决议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开胜 车 奎 200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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