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600984 证券简称:*ST建机
关于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受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2008年1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并公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会议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议程进行修改;本次大会已于2008年1月31日如期召开。
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7801.19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11%。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在位之董事、监事、高层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三、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大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经三名监票人(其中股东代表两名、监事代表一名)及见证律师负责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上述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本次大会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综上,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郭 斌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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