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证券代码:600771 证券简称:东盛科技 关于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戈向阳、李强出席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8年1`月1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1月31日在公司六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于公司董事长因故未能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张斌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97,148,71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9.8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3、《关于与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互保额度的议案》; 4、《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提案,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提案一致,未对提案进行修改。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前述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四项提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字) (盖 章) 戈向阳: 李 强: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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