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钢铁(601005)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08年1月2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罗福勤先生及袁进夫先生为关联董事,不参加本次董事会议表决。因此,应参加本次会议并表决的董事为6人,实际参加会议并表决的董事为6人。本次董事会于2008年1月15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的召开和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所形成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批准本公司与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2008至2010年《服务和供应协议》。
二、批准成立由独立董事王翔飞先生、孙渝先生及刘星先生组成独立董事委员会,对2008至2010年《服务和供应协议》进行审核。
三、批准聘请大福融资有限公司为独立财务顾问,就本公司与母公司签署2008至2010年《服务和供应协议》的关联交易进行尽职调查,并就其是否公平合理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表决情况均为: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公司独立董事王翔飞先生、孙渝先生及刘星先生审核《服务和供应协议》后认为,2008至2010年《服务和供应协议》的条款及条件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该等交易在本公司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该协议的条款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特此公告!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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