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二○○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08年1月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出,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8年1月20日下午2: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景德镇市开门子大酒店三楼会议室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蔡景章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57,505,1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4.61%。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监事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孙亦涛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授权董事会办理内蒙古黑猫炭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15万吨/年炭黑生产基地项目相关筹备工作的议案》;本议案有效表决权为57,505,194股,表决结果为57,505,19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孙亦涛律师 3、结论性意见: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孙亦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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