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塑股份关于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55,789,316股。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08年1月17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要点:

  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A股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付3.7股股份。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股东会议日期:

  2006年1月6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2006年1月16日

  二、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时作出的承诺及承诺履况

  1、承诺情况

  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原非流通股股东除遵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法定承诺之外,还作出如下特别承诺事项:

  (1)非流通股股东承诺,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三年内,在佛塑股份每年年度股东大会上依据相关规定履行程序提出分红议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分红比例不少于佛塑股份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70%;

  (2)非流通股股东承诺,自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将向2005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每10股转增5股的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若非流通股股东未履行上述承诺,则非流通股股东分红所得划入佛塑股份公司帐户归全体股东所有。

  (3)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如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的,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4)非流通股股东声明:“本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2、承诺履况

  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作出的上述承诺: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原非流通股股东所持公司限售股份的解除限售业务。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所持公司限售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锁定,未上市交易,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也未以其持有的限售股份为标的与任何人签署任何转让协议,该等限售股份未发生转让。2007年1月16日,公司安排第一次的原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上市股份数为61,255,4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具体内容详见2007年1月1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佛塑股份关于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已履行了股权分置改革中关于公积金转增股本及分红比例的特殊承诺:

  2006年5月19日,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每10股派发现金0.1元(含税)及转增5股的分配议案,相关限售流通股股东投赞成票,具体内容详见2006年5月1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6年6月6日,公司2005年度分红派息方案正式实施,即以公司2005年末股份总数408,369,91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人民币0.1元现金(含税),合共派现4,083,699.1元,占当年公司实现可供股东分配利润比例的97.53%;同时,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至612,554,865股,具体内容详见2006年5月3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2005年度分红派息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2007年5月25日,公司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鉴于2006年度净利润和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负数,公司2006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相关限售流通股股东投赞成票,具体内容详见2007年5月2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至目前公司总股本变化情况。

  2006年6月6日,公司2005年度分红派息方案正式实施,其中包括以2005年末股份总数408,369,91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由于该方案的实施,公司目前总股本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相比发生了变化,股份总数由408,369,910股增加至612,554,865股,公司总股本发生的变化未造成股本结构的变化。

  四、本次解除股份限售安排

  1、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日期为2008年1月17日;

  2、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份总数为55,789,3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11%,具体如下: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持有限售股份数量(股)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股)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佛山市塑料工贸集团公司

  124,703,357

  27,149,749

  4.43

  佛山富硕宏信投资有限公司

  115,639,567

  28,639,567

  4.68

  合计

  240,342,924

  55,789,316

  9.11

  注:佛山市塑料工贸集团公司所持公司97,553,608股和佛山富硕宏信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公司87,000,000股均处于质押冻结状态,该等股份需解除质押冻结后方可上市流通。

  五、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股份类型

  本次解除股份限售前

  本次解除股份限售后

  股份数量(股)

  股份比例(%)

  股份数量(股)

  股份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240,672,653

  39.29

  184,883,337

  30.18

  1、国家持股

  124,703,357

  20.36

  97,553,608

  15.93

  2、国有法人持股

  3、其他内资持股

  115,969,296

  18.93

  87,329,729

  14.26

  其他:境内法人持股

  115,639,567

  18.88

  87,000,000

  14.20

  境内自然人持股

  高管股份

  329,729

  0.05

  329,729

  0.05

  4、外资持股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371,882,212

  60.71

  427,671,528

  69.82

  1、人民币普通股

  371,882,212

  60.71

  427,671,528

  69.82

  2、境内上市外资股

  3、境外上市外资股

  4、其他

  三、股份总数

  612,554,865

  100.00

  612,554,865

  100.00

  六、保荐机构核查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保荐机构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表意见如下:

  1、佛塑股份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则的有关规定;

  2、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佛塑股份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遵守了其在股权分置改革时作出的各项承诺。同时,我们将对佛塑股份限售股份持有人在2008年度的承诺履行进行持续关注和督导;

  3、佛塑股份限售股份中的本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剩余限售股份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承诺的要求继续实行限售安排。

  4、佛塑股份限售股份中的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部分股份的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同意佛塑股份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部分股份的上市流通。

  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意图

  公司控股股东佛山市塑料工贸集团公司表示:没有在本次解除限售后6个月内通过交易系统减持5%以上股份的计划,并承诺:如果控股股东未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所持公司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以上的,控股股东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披露内容包括拟出售的数量、拟出售的时间、拟出售的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

  八、其他说明事项

  1、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垫付对价情形及偿还情况。

  2、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也不存在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九、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我要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