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发展(00067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的公告

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的公告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六届董事会一次会议分别根据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提名,聘任何媚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廖剑锋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潘龙淼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聘任施明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上述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规定。
二、经审核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简历,我们认为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协调和执行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聘任上述高级管理人员。
独立董事:庄友松、魏书松
江为良、叶金兴
2007年12月27日

我要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