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聘任邱少众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议案》,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聘任邱少众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情况后作出的,未发现被聘任人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期限未满的情形。我们认为,被聘任人具备担任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二、同意将聘任人报监管部门资格审定。 独立董事:陈永富 万建华 李多森 翁礼华 韩子荣 刘 亚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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