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私人银行之保守型基金专户1号产品分析
销售银行 | 中信银行 |
产品类型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期限 | 2年(实际产品期限受提前终止条款约束) |
币种及认购起点 | 币种:人民币;初始净值为1元/份;认购不得低于5,000,000份,并以1,000,000份的整数倍增加额度。 |
理财集合计划编码 | P07D10101 |
业绩参考基准 | 全市场偏股型基金加权平均收益率×70%+全市场货币基金加权平均收益率×30%(业绩参考基准仅供投资人参考,不作为对收益的任何承诺) 本产品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和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作为估值基准日,并分别于此后4个工作日内公布净值,每月公布2次 |
中信理财风险评级 | 高风险(黑色级别)。本风险评级为本行自行评定,仅供参考,本行并不对前述风险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 |
募集期 | 2008年1月3日至2008年1月10日 |
起息日 | 2008年1月12日 |
开放日 | 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开放日。 |
到期日 | 2010年1月12日(遇中国节假日<含周末>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收益计算截至到期日,资金到账日2010年1月22日) |
本金及收益返还 | 1、若本产品所投资的信托资产在本产品到期前两周未申购新股,本产品到期后银行按照到期日费后净值向投资者返还,到账日2010年1月22日; 2、若本产品到期时所投资的信托资产持有的新股未上市,则本产品将延期清算,具体延期清算规则银行将通过本产品说明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提前公告。 |
提前终止条款 | 1、如所参与信托计划遇不可抗力因素或法律法规要求而提前终止,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 2、为保护客户既得收益,当本产品累计费后收益达到60%时,银行可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随时提前终止本产品。 3、银行提前终止本产品的,将于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按实际投资收益情况支付本金和收益。 |
开放日转让条款 | 为增强客户资金流动性,本产品设计了转让条款,具体规则如下: (1)在本产品募集期内申购的客户,在产品成立半年后的每个开放日,可以申请以100万份的整数倍转让本产品; (2)通过受让他人份额获得本产品的客户,在受让之日起半年后的每个开放日方可申请以100万份的整数倍转让; (3)欲转让产品份额的客户需自行寻找买家,银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帮助客户寻找买家; (4)找到接受转让的客户后,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经银行确认的转让协议并与银行办妥相关变更手续后(以银行变更产品权利人名称之日为准),转让生效; (5)本产品初始单位净值为1元/份。转让的每份参考价格,为每月第二个估值基准日信托资产的单位净值(如果出让方和受让方书面另行约定转让价格,也可按照双方新约定的价格进行转让); (6)本产品转让无需向银行交纳费用; (7)具体转让操作的参考过程为:出让方参考当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本产品的净值,确定所需转让的份数→出让方寻找受让方→出让方于当月开放日(即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提出转让申请→根据需要,出让方和银行继续寻找受让方→找到一个(或多个)受让方→出让方于次月第1个工作日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受让方资金入账→银行划转出让方的转让份额→受让方获得份额→银行将受让方的资金划拨至出让方账户。 |
计划募集总额 | 1、最低RMB5000万(如果募集期内未达到计划募集总额,银行有权提前终止募集计划并将认购资金返还客户); 2、同时银行保留延长本产品募集期限的权利; 3、如募集期内提前达到计划募集金额,银行有权提前结束募集并提前成立产品和起息; 4、银行提前终止募集计划、延长募集期限或提前结束募集并提前成立产品和起息,均应以本说明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公开通知客户,各类通知内容均于银行公开通知之日起生效。 |
收益计算方 | 中信银行 |
质押条款 | 无,不可质押 |
税收 | 理财产品收益个人所得税由客户自行办理缴纳事宜,银行不负代扣代缴义务。 |
信息披露方式 | 通过中信银行网站、网点等渠道进行公布 |
风险揭示 | 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投资者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除产品协议书中揭示的通用风险外,具体项目风险如下: 1、证券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信托计划资金收益水平变化,将使本产品收益面临潜在的风险。主要有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以及购买力风险。 2、本金损失风险:本产品不保证本金及收益。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即理财计划承担。在证券市场发生不利变化的情况下,投资者的本金有损失的可能。 3、受托人未能勤勉尽责的风险: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资金导致信托计划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公司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防范措施:信托公司承诺专户专用,勤勉尽责管理,定期信息披露。 4、提前终止风险:如信托计划因各种原因提前终止,可能导致本产品提前终止。 5、不可抗力风险: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或市场状况变化等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本产品无法实现预期收益。 6、流动性风险:指理财产品到期时,银行不能按时支付投资者本金和投资收益的风险。 7、其他风险:投资本产品还将面临通货膨胀风险、操作风险、政策法律风险,以及丧失投资其他产品的机会。 |
产品投资方向和特点 | 本产品是中信银行、中信基金、中信信托组成的专家投资管理团队推出的基金类理财产品,由中信基金投资团队充当投资顾问及进行管理。 募集资金投资方向:银行将本产品募集资金信托给中信信托,受托人中信信托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IPO及增发新股申购、首发可转债(含分离式可转换债券)申购、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货币市场工具;并通过设立风险控制机制,将不超过30%的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二级市场交易品种)。 本产品有如下特点: 1.高风险产品。本产品与证券市场的波动水平密切相关,通过密切跟踪证券市场的变化,动态调整投资组合的比例,并运用不超过30%的资金对股票市场进行直接投资,以分享股票市场上涨带来的收益。 2.浮动管理费用弥补收益。浮动管理费用在支付相关款项后,累计净值不得低于1.10,否则应以此费用弥补低于1.10的部分(补完为止)。计提收益在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时一次性支付。 |
费用 | 1、该计划客户无参与费、转让费; 2、管理费用为: (1)每月从本产品募集资金中,按照1.5%的年费率收取固定费用;(2)当信托计划累计收益率高于10%时,从超过10%收益的部分计提15%作为浮动管理费,作为收益补偿金暂不扣除,如果产品净值跌破1.10元进行补偿,剩余部分到产品终止时一次性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