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进行证券投资相关事项的保荐意见书 2007年12月18日,浙江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博股份”)
召开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浙江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 投资内部控制制度》规定,证券投资仅包括境内股票一级市场的投资(含参与其 他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行为;并且进行证券投资的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的,由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实施,余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07年12月18日,广博股份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经营层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授权公司经营 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进行投资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的境内股票一级市场的投资(含参与其他上市公司定向增发)。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人”)作为广博股份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中小企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证券投资》等有关规定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与浙江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协议》等文件的有关约 定,就广博股份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浙江广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投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授 权经营层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相关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发表如下独立保荐意 见: 1、广博股份使用自有资金(不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进行境内股 票一级市场证券投资,证券投资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在现阶段风险小,收益 较为稳定,可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 2、广博股份已建立证券投资内控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运作 和管理,由审计部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独立董事可以 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3、本次证券投资事项经广博股份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一致通过,符合监管部门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基于以上意见,本保荐人对广博股份进行有关证券投资事项无异议。 1 (本页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 相关事项的保荐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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