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平湖热电厂进行互保事宜的独立意见 鉴于: 1、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有较大的融资需求;
2、公司与平湖热电厂协商拟签署在10,000万元人民额度内为双方向银行融资提供担保; 3、全体独立董事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认真核查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平湖热电厂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公司与平湖热电厂建立互保关系,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正常需求,有利于公司巩固并提高其现有的融资能力。平湖热电厂是平湖市支柱工业企业之一,也是本公司长期供应商,为本公司提供生产所用蒸汽。基于平湖热电厂稳定经营情况和赢利能力,良好的资产质量,我们认为其具有实际债务承担能力。 互保协议生效后,公司按协议实际履行担保义务时,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应密切关注被担保方有关借款使用情况及经营状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独立董事:张耀权 独立董事:潘煜双 独立董事:柳春香 独立董事:史惠祥 独立董事:田锦梅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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