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无新增、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7年11月16日9:30 2、召开地点:公司二楼多功能会议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詹纯新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数418,825,6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07%。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数7,689,5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1%。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现行章程进行了如下修改: 一、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为: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董事会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以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二、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风险投资 1.法律、法规允许的对证券、期货、期权、外汇、投资基金及委托理财的投资; 2.法律、法规允许的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 董事会可以运用公司资产对上述风险投资进行投资,投资范围内的全部资金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二)非风险投资 1.对外投资事项:决定投资额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对外投资方案; 2.资产处置事项:决定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资产处置方案,包括出售、收购、合资、置换、分拆、资产抵押和其他资产处置方案; 修改为: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风险投资 1.法律、法规允许的对证券、期货、期权、外汇、投资基金及委托理财的投资; 2.法律、法规允许的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 董事会可以运用公司资产对上述风险投资进行投资,投资范围内的全部资金不得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非风险投资 1.对外投资事项:董事会可以决定投资额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对外投资方案; 2.资产处置事项:董事会可以决定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资产处置方案,包括出售、收购、合资、置换、分拆、资产抵押和其他资产处置方案。 三、增加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发现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应启动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资产时应申请司法冻结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凡侵占资产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 增加该条款后,公司章程其他条款的顺序随之顺延。 四、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为: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董事会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以处分或者解聘。 五、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修改为: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监事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监事没有履行职责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监事会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以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监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418,825,69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聘请钱世政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简历见附件),任期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届满。 钱世政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公司董事会将尽快督促其参加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任职资格证。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418,825,69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二)表决结果 以上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全部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玉栓律师、李强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0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0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简历: 钱世政先生简历 钱世政,男,1952年8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教授。曾任上海长城机电厂财务部会计,复旦大学会计系副主任、教授,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上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政总裁;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上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政总裁。 钱世政先生与中联重科、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及湖南省国资委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钱世政先生没有持有公司股份,也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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