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银华保本增值基金、银华-道琼斯88基金、银华核心价值优选基金及银华富裕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部通知[2007]26号《关于基金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后修改原有基金合同相关条款的通知》的规定,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本公司管理的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道琼斯88 精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中估值等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见下表。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拟同时相应修改托管协议中估值相关条款。基金管理人将在各基金最近一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修改相应的内容。本次公告仅对有关原基金合同修改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详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或拨打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垂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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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拟修改的基金合同条款

  修改为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四条“基金资产的估值” 第(一)款“估值日”

  《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四条“基金资产的估值” 第(一)款“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四条“基金资产的估值”第(二)款“估值方法”

  《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四条“基金资产的估值”第(二)款“估值方法”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四条“基金资产的估值”第(五)款第4项“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的第(1)、(2)小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通报基金托管人,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四条“基金资产的估值” 第(八)款 “特殊情形的处理” 第1项

  《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四条“基金资产的估值” 第(八)款 “特殊情况的处理”第1项

  基金管理人按照股票估值方法(3)、债券估值方法的(7)和权证估值方法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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