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发表的独立意见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提名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1、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合法。 经审阅公司财务总监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未满两年的人员的现象。 2、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合法。 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3、经本人了解,上述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发展。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肖梓仁、毛宝弟、潘玲曼 二○○七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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