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宝股份(002104)独立董事关于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江苏恒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汤晓琴女士辞去公司代理财务总监职务的议案》和《关于聘任吴龙云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及财务总监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汤晓琴女士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代理财务总监职务,程序合法,同意其辞去公司代理财务总监的请求。
2、公司提名、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聘任吴龙云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及财务总监。
3、经审阅吴龙云先生的履历等材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 李慧芬 王建章 任明辉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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